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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第一,仲裁员是由仲裁机构选聘决定的,而不是终身制。为了保证机构的信誉,仲裁委员会一方面会不断吸收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也及时淘汰那些不合格从事仲裁工作的人员,使仲裁员队伍的素质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之上。

第二,仲裁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实施对仲裁庭和仲裁员以及业务工作人员的监督,仲裁委员会还有仲裁员守则等有关约束、监督的规定。

第三,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一经查实,对仲裁员给予除名处分,登报给予批评,并做出永不聘任的决定。

当事人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的情况是怎样的?


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由于选择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小,因此,仲裁案件的自愿和解率、自愿履行率很高,需要执行的案件比较少。

经裁决后如确有需要执行的情况,对于国内仲裁案件,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则另一方可依据仲裁裁决书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涉外仲裁案件,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是外国当事人,由于我国已成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裁决能够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及执行。

仲裁申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清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些基本情况应当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写出。当事人如果委托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还应当写明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情况。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为仲裁法规定,仲裁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所以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便仲裁委员会核实与调查,及时作出裁决。

什么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情形有:

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3.已经审理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有仲裁协议,但超过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什么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情形有:

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3.已经审理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有仲裁协议,但超过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仲裁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申请人有提出仲裁请求和变更、放弃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有约定仲裁庭组成形式的权利;有选任仲裁员和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权利;有协议是否开庭仲裁和是否公开仲裁的权利;有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权利;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辩论;有权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有权在开庭时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有权自行和解或和解后又后悔;有权被征询最后意见;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有权申请修改、补充仲裁笔录,申请补正裁决书;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仲裁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申请人有依法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的义务,被申请人有按规定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义务;有义务按时出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有义务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得自行出庭;有义务遵守仲裁员回避制度,不得选任符合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及私自会见、请客送礼;有义务尊重仲裁的独立性,不得企图干涉;有义务如实回答仲裁庭的提问;有义务根据仲裁庭要求提供证据或资料,不得隐瞒;有义务遵守仲裁庭决定;有义务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有义务遵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义务交纳仲裁费用;有义务缴纳保全费用:有义务在申请财产保全有误时,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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