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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仲裁庭是怎样组成的?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

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员?


选择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择仲裁员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及时地进行,当事人对此不可掉以轻心。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仲裁员均是仲裁委员会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事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也不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较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胜任。一旦当事人作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谨慎。

2、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终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益无害。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各仲裁机构均制定有各自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综上,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送交的仲裁员名册必须仔细阅读,必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慎重选择,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

如何申请仲裁员回避?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又可以自行回避。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庭。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的意义正在于避免仲裁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况的出现,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一)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又称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才构成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事由一般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前述其它关系是指: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上述规定,既便于仲裁员依照法定条件和自身情况自觉要求回避,又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有必要仔细阅读《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回避的程序

1、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提出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时间,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则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归于消灭。

2、回避决定的作出。无论是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还是当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都要由特定的机构或特定的人员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回避的决定。我国《仲裁法》将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赋予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以便仲裁机构进行审查,作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同时也防止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拖延仲裁程序。

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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