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仲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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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保定仲裁委员会和保定市仲裁委员会是不是一回事?
答:保定市仲裁委员会是错误的名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为地名+仲裁委员会(即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各个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中均没有“市”字。但是,仲裁法实施时间不长,而人们多年形成的习惯则往往在某某机关的名称前都冠以“市”,就连有的司法文书中也有出现笔误将某某仲裁委员会称为“某某市”仲裁委员会的情形。在实践中,有些仲裁协议的表述不是很规范,比如多了个“市”字,或提交某某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但是,看一份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一是看其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二是看其是否可以执行;三是看其逻辑上是否产生歧义。根据我国法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有关文件的规定,仲裁协议的表述虽然不够规范,只要在逻辑上不产生歧义,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条款)时,应表述规范和准确,这样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保定仲裁委员会和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是一回事吗?
答:保定仲裁委员会不同于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两者的受理范围不同,权限不同。保定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主要处理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受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专门负责仲裁。
当事人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当事人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首先应到本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应增加一份):
1、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载有明确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5、其他证据材料。
如申请人提交的书证是复印件的,受案的秘书处承办人应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其次,申请人应向保定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保定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立案材料清单和仲裁费收据后,申请人即办完立案手续。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书写仲裁申请书,当事人可以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咨询。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业、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2、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有哪几种审理形式?
答:绝大部分的仲裁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就是说除了开庭审理外。还有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方式,即习惯上所称的书面审理。
目前人们谈论较多的是希望司法公正,仲裁在仲裁案件时是如何做到公平公正的?
答: 第一,新的仲裁机制从源头限制了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因为新的仲裁机制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完全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这就使仲裁体现出当事人的意志,避免了关系案和人情案的出现,保障了仲裁公正。
第二,仲裁员的较高的素质保障了案件的公正。仲裁员严格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选聘产生,必须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三八两高”的条件,即:从事仲裁工作年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年满八年的;曾任审判员八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第三, 仲裁员的自律。仲裁员由于本身素质较高,加上多年奋斗取得的地位和声望,不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毁掉自己的信誉。仲裁委员会还要求仲裁员在仲裁案件前签署声明书,这是仲裁员向仲裁委、当事人表明其在接受选定和指定前不存在需要回避的事实并保证独立、公正、高效、勤勉地办理案件。